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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关于污水处理费调整的那些事儿

发布日期:2024-09-20浏览次数:

  半岛关于污水处理费调整的那些事儿(一)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是国家政策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规定“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目前我区居民生活类污水和行政事业类污水收费标准未达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必须调整收费标准。

  (二)污水处理成本与收费标准倒挂。现时我区6间污水处理厂污水综合处理成本为2.35元/吨。目前污水处理费综合价格为0.99元/吨,且按用水量90%征收污水处理费,实际征收综合价格为0.89元/吨,成本与收费标准倒挂,因此,需要适当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由政府和排水户共同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营费用等,促进污水处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能减排。适当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利于培养全民保护水环境的意识和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落实关于“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的要求,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控制污水排放总量,推进我区资源节约型城市建设。

  答:(一)排水户和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适度调整收费标准,调价无法补足成本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

  答:(一)《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十二条规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规定“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

  (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05号)规定“污水处理收费的合理利润仍按净资产利润率计算,具体利润率水平可参考同期国内商业银行长期利率的标准加一定百分比核定,最高不超过8%”。

  答:污水处理费调整的标准:因我区自来水用水暂未进行分类,具体收费标准是:居民生活类污水由0.70元/吨调整至0.95元/吨;行政事业性类污水由0.85元/吨调整至1.4元/吨;工业类污水由0.95元/吨调整至1.4元/吨;经营服务业类污水由0.95元/吨调整至1.4元/吨;特种行业污水维持1.5元/吨不变。

  答:(一)污水处理费调整实施的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执行时间与广州市中心城区执行时间同步),对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使用的中心城区(含街口街、城郊街、江埔街)、太平镇、良口镇、温泉镇征收;第二步待镇(鳌头镇、吕田镇)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并投入使用后的次月开始征收。

  (三)因污水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主体是区水务局,由区水务局或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委托我区各自来水经营企业半岛,在收取自来水费中一并征收。

  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十条明确规定“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

  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05号)规定,此次污水处理费调整对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等低收入居民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改为提高对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的形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方案中明确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由民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半岛。补贴标准执行前,暂免征污水处理费。目前广州市民政局已经牵头制定了补贴方案,将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印发《广州市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我区根据上级文件执行。

  答:根据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天河、越秀、海珠、白云、荔湾、黄埔区和番禺大学城按本方案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番禺(大学城除外)、花都、南沙、从化和增城区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务部门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不高于中心城区收费标准的原则核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由于《广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已举行价格听证会,因此,我区污水处理费调整不举行听证会,直接按国家规定要求的设市城市最低标准即居民生活类污水0.95元/吨;非居民类污水1.4元/吨执行。番禺半岛、花都、南沙、增城区等周边区也是按此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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