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启动区污水及给水PPP项目(第二次)澄清答疑公告1、招标人可从多方面综合考察各投标单位的技术实力,通常从技术力量(人员情况)、技术方案、专利及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考察,而此项目仅通过“投标人具有省(包括直辖市)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这一个特定要求来对投标单位技术实力(商务部分)进行评定,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因此,有理由认为该条件的设置是“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建议多方面综合考评。
第一: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启动区污水厂及给水厂建设工程,技术难度高,建设内容复杂,采购人缺乏相关的技术力量支撑项目建设,采用PPP模式建设。
第二:是否具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衡量一个企业技术实力的重要标志,是能够更好的为本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不具有唯一性。
第三:本项目对技术实力的评价占百分制的5%,此比例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省级的和市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均给与计分,不涉及“倾向性”的问题。
第四:本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递交了资格审查响应文件的六家潜在投标人均入围,不涉及“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问题。
2、采购文件中第52页第四章评分标准中的表1商务评分表中资质证书评分标准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证书》作为评分项。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文的要求,环保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已经取消。环保部早在2014年年初全面取消废止环保运营资质,此举初衷在于取消行政审批,降低企业准入门槛,使更多企业有机会进入环保服务领域。且由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资质”仅为在行业自律性文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指南(试行)》下进行评定的,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资质”的等级评定只针对于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而在“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启动区污水及给水PPP项目(第二次)、湘智采字【2017】第0682号”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商务评分表中将“持有有效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生活污水甲级证书和工业废水甲级证书”作为评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建议删除此项评分。
第一:国家环境保护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进行审批,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进行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2014年2月)取消“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审批,依据《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31号)(2014年5月)停止了行政许可事项“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实施,依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关于换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证书的通知》(中环协【2014】29号)(2014年5月)颁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证书》。上述文件均在2014年度内发出,具有前后延续的关系。
第二:依据《关于做好停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680号)(2014年6月)的规定,本项目没有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作为服务提供者进入市场的条件,没有违反最新的政策要求,作为评分因素之一,符合“治污服务需求方根据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商业信誉等因素,自主选择合适的服务提供者”的指导精神。
第三: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资质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证书》不具有唯一性,作为考量企业运营能力高低的指标,给与计分,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求(本项目运营期28年)。
3、采购文件中第57页第四章评分标准中的表3报价评分表中评分标准均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价格的平均价格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建议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第一:采购文件中第57页“表3报价评分表”内容参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湘建建〔2013〕28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投标报价的评分半岛,投标人可参考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雷锋水质净化厂(一期)PPP项目及工程施工招标》项目。
4、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启动区污水及给水PPP项目(第二次)、湘智采字【2017】第0682号”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9页要求“7.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该项目采购预算为14189万元,因此,建议将保证金金额修改为283万以内。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采用PPP模式建设,投标保证金也是投标人实力的体现,是投标人中标意愿的重要表达方式,经采购人慎重研究,决定不予调整投标保证金金额,请投标人给与理解和支持。
5、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标准中资质证书评分项共计13分,分别为“1、投标人具有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甲级(设计)资质证书的,计4分;具有专项乙级(设计)资质证书的或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计3分;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下资质的半岛,计2分。同时具备两个资质的,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重复计分。2、投标人具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工业废水处理(运营范围含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甲级(一级)资质或具有在有效期内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证书》的,计3分,具有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证书》的,计1分。3、投标人具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生活污水处理(运营范围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甲级(一级)资质或具有在有效期内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证书》的,计3分,具有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证书》的,计1分。4、投标人具有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专业甲级及以上(设计)资质证书的,计3分,专业乙级(设计)资质证书的,计2分;其他的此项不计分。”对此类资质要求在本项目资格预审时并未提出,因此我公司在组建联合体参与资格预审时并未组建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共同投标,在现阶段作为评分标准,我公司认为有失公平。而且该项目为BOT项目,要求设计资质实属不太合理,现阶段应以建设和运营能力以及技术方案和报价作为评审的重点。所以,我司建议是否可以去掉设计资质要求,保留施工和运营资质要求,且把第一条修改为:“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证书的,计4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证书的,计2分。”?
第一:本项目将对现有图纸进行二次(优化)设计,对投标人是否具有设计资质进行比较,符合项目实际需要。
6、评分标准中对污水厂的类似业绩要求为“近五年(2012年1月1日以后,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国地区承接过单个合同项下日处理规模不少于二万五千吨的经开区、工业园区等园区类型的污水处理厂投资(及运营)项目(以特许经营协议为准),每个得3分,本项满分为15分。”在资格预审中并未要求提供特定的“经开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我公司认为此项要求具有指向性,应与资格预审时保持一致!
第一:本项目的建设内容包含汨罗产业园内污水厂建设和供水厂建设,将其他经开区半岛、工业园区等园区类型的类似业绩作为评分因素,符合项目实际需要。
第二: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类似业绩作为投标资格条件,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类似业绩作为评分因素,两者不是因果关系。
7、本次招标要求缴纳伍佰万元投标保证金,因本公司在参与本项目(采购编号:湘智采字【2017】第0682号)第一次投标时已经繳纳过伍佰万元投标保证金,目前未退回。问:“上次缴纳的伍佰万元保证金是否可转为本次投标保证金,无须重新缴纳?”请予以答疑确认。
答:投标人按本次招标文件要求,重新申请保证金账号,重新递交投标保证金(与第一次的不能通用)。第一次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正在办理退还手续。
8、《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启动区污水及给水PPP合同(社会资本版)》第10页“2.4乙方承诺”内容为“(二)乙方应确保对项目公司的出资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位5亿元…………”。因本项目总投资14189万元,要求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位5亿元不合理。是否可修改为“乙方应确保对项目公司的资金投入严格按照资金投入计划并结合实际工程进度需求,具体出资安排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确定。剩余资金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足额实缴到位,以满足项目建设进度和融资机构。”请予以答疑。
答:《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启动区污水及给水PPP合同(社会资本版)》第10页“2.4乙方承诺”内容“(二)乙方应确保对项目公司的出资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位5亿元”删除。修正为:乙方应确保对项目公司的资金投入严格按照资金投入计划并结合实际工程进度需求,具体出资安排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确定。剩余资金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足额实缴到位,以满足项目建设进度和融资机构。
9、《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启动区污水及给水PPP合同(社会资本版)》第19页“9.1投标保函”“乙方应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同时,提交受益人为甲方的投标保函或提交投标保证金。保函或保证金金额为200万元,为投标阶段投标响应文件承诺的履行、合同签署、项目公司设立及建设履约保函提交等提供担保。”根据本次招标公告,投标保证金应为500万元。请问相应合同条款是否就调整为500万,请予以答疑。
10、本项目于2017年10月(第一次挂网之前),经汨罗市长办公会议,同时审议并通过了本项目的财承论证报告、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
11、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启动区污水及给水PPP项目(第二次),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版)、PPP项目合同(项目公司版)、合资协议详见本公告附件。
五、凡此前发出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供应商认为本更正内容存在歧视性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本代理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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